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協助國內企業創新轉型,設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結合民間資金共同投資,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創新轉型,帶動我國產業升級。
1 - 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目的?
2 - 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限制及資金最高上限為何?
投資原則如下:
(1) 國發基金個案投資金額以不超過受投資企業募資後實收資本或實際募資金額之20%為原則。
(2) 國發基金不擔任主導性投資人,且不為當次募資單一最高現金出資者。
(3) 國發基金對單一個案或單一集團之累計投資總金額以不超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作業要點匡列額度之 10%為原則。所稱「集團」悉依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規有關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認定計算之。
3 - 申請人若已申請或通過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投資,是否可再次申請?
若申請人為不同投資標的申請,仍可再次申請,惟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對單一個案或單一集團之累計投資總金額以不超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作業要點匡列額度之10%為原則。
4 - 已申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其他專案,得否再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
依照「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作業要點」,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對單一個案或單一集團之累計投資總金額以不超過該要點匡列額度之10%為原則(目前上限即為新臺幣100億元)。
又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作業規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計政府其他機關及國營事業參加投資之股權比例,占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5 - 投資標的之公司,其規模大小是否有限制?營業額或資本額限制?
主要目的為協助產業創新轉型,故不限其公司規模及金額。
6 - 外資企業得否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
若該外資企業在臺設立登記子公司,且有創新轉型需求,即可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
7 - 公司想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其申請時機點,是在計畫前期與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共同評估?還是公司於確認轉型或併購標的後,再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
申請時機點並無特別規定,主要仍視申請企業之創新轉型計畫,及其營運計畫書之撰寫是否完善。
8 - 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後,其退場機制之運行方式為何?
(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期限以5年為原則並應於投資時與其他投資人或被投資事業約定退場機制;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若無法於約定期限內被退場時,得簽奉召集人核可延長之。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可透過被投資事業股票公開上市(櫃)、以約定期限屆期售出民間投資人、其他投資人或經營團隊,或企業清算等方式進行退場。
(3)為激勵投資夥伴提供被投資事業經營輔導等協助,以達創新轉型政策目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得於投資時與投資夥伴約定,在共同投資期間內,被投資事業股票尚未上市(櫃)前,由投資夥伴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成本之一定倍數,優先購買國發基金持有被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受讓基金對被投資事業之出資。
9 - 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是否有申請期限?申請流程是否逐案審查?
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並無申請期限,視申請進度逐案審查。
10 - 營運計畫書之撰寫有無特別的規定?
請於本網站「申請專區」-「文件下載-」中自行下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投資計畫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此範本僅供參考,公司可視實際情形及需求增刪部分內容。
11 - 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審查程序為何?
本推動辦公室針對有意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公司初步檢視資格及申請資料,並於公司備齊資料後,協助正式送件至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進行審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審查可分為三階段,依序為政策評估會議、投資評估審議會議及管理會議。以上三個階段皆通過後即可簽約撥款。
12 - 若本次並未順利通過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申請,是否可再次申請?
申請案送交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審查若未順利通過,公司得參照審查委員之意見,補正尚未完備之部分後再次申請。
13 - 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核准前後是否有保密措施?
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作業要點」第13點內容規定,有關參與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之相關機構及人員均有保密義務。
14 - 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投資資金之用途為何?
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係為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創新轉型,故投資資金之運用應按營運計畫書所載之用途為之。
15 - 公司於獲得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後,需負什麼權利與義務?
公司於簽約及撥款完畢後,應按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需求提供投資後每季經營績效財務數據及營運成效等資訊予本推動辦公室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利後續進行投資後管理作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得委請投資夥伴執行被投資事業之投資管理事宜。若被投資事業屬股份有限公司者,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股權比率取得董事或監察人席次。被投資事業應提供財務及營運等相關資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並得前往被投資事業實地訪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年度決算書及年報中揭露投資資訊。